2023年11月14日赛罕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现场对内蒙古XXX商贸有限公司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河少镇沙梁物流园1号库房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库房内电脑库存配送系统中调取“蓝月亮薰衣草洁净洗衣液”进货日期从2023年7月12日至2023年9月19日的进销货记录。品名:蓝月亮薰衣草洁净洗衣液;批次号:20250928;生产日期:2022年9月28日;保质期:2025年9月28日;规格:500g;供货商名称:呼和浩特市XXX商贸有限公司;进货单价:5.75元;进货合计金额:17526元;进货数量合计:3048袋;检查时电脑系统内显示已全部销售完,现存数量:0。
内蒙古XXX商贸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XXX奥楠商贸有限公司从2017年开始合作,直至2023年3月从业务人员XXX得知该公司已注销,并由XXX出具了与新公司(玉泉区XXX日化经销部)合作变更书;采购该商品共计9批次;货款已全部支付给XXX个人银行卡。该公司自知道后立即对该商品进行了下架和召回程序,截止2023年11月24日共计从门店召回864袋,退回供应商1袋,售卖2183袋,门店售卖单价9.9元/袋,违法经营额合计:21611.7元,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内蒙古XXX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处以内蒙古XXX业商贸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三)没收违法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蓝月亮薰衣草洁净洗衣液”数量:864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