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所工作指引(试行)

文章来源:赛罕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平台
发布时间:202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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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所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为增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所的行政效能,充分发挥其服务面广、便捷性高的特点,有效提升我市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的效率和便利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所建设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所(以下简称裁决所)负责协助呼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办理当事人或者侵权行为地为本辖区的专利侵权纠纷,参与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开展专利侵权纠纷的线索收集、案件协助调查、文书送达、法律咨询、知识宣传等。

第三条 裁决所设立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窗口,做好呼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事项的指引工作、协助梳理请求材料、解答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和宣传知识产权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知识产权行政裁决告知制度并对相关事项内容、材料做好登记和保管。

第四条 裁决所应配备至少1名专职或兼职人员,熟悉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流程和要求,并遵循依申请、客观、保密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五条裁决所收到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事项或其他知识产权业务咨询时,应准确把握、了解当事人需求,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一次性告知,给予解决办法。

第六条裁决所收到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事项后,应向当事人提供案件受理材料清单和文书模板,指导当事人依法依规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对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及时告知当事人需补正的材料。

第七条 裁决所收到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事项,经梳理符合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后,及时告知当事人到市局知识产权业务科室进行受理立案。

第八条裁决所应当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开展案件调查取证,可负责对涉案场所、被请求人地址进行固定,可协助进行现场检查、询问调查等措施进行证据固定,但不能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第九条裁决所受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委托向当事人送达文书的,应指派2名执法人员在指定期限内,以直接送达方式将有关文书送达给当事人。文书送达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送达回证交委托机关。

第十条 裁决所执法人员结合受理投诉举报、日常走访、展会巡查、专项检查等途径加强行政裁决知识宣传和侵权线索摸排,发现线索应办尽办,引导经营主体通过行政裁决解决专利侵权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化解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一条本指引由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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